法律上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1、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所有权人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所以,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而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论述题: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1、移动性
动产具有可移动性。比如说手机、机动车、办公桌椅等流动资产与资金等动产、。
不动产这种就是属于位置固定性。比如说像土地,房屋、等这些就是属于土地定着物。
2、个别性
动产一般来说不具特殊个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都是有着它的独特性、异质性,包括位置差异、权利差异 等。
3、耐久性
动产一般来说都是会存在损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来说都是有限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的寿命长久,比如说有的时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这样也是会造成损耗、毁灭,且增值。
4、数量有限性
动产数量一般来说也是量化的,但是它的数量没有太多的局限性。
不动产却是供给有限。
5、保值增值性
动产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_。
不动产这种是由于数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对来说它的财产可以说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
会计实务中的不动产与动产怎么区分
会计实务中,不动产与动产区分方法:
以是否可以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来区分,飞机汽车是动产,因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成为“准不动产”,本质上仍是动产。不动产:土地(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定着物(房屋、建筑物),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须具备两个条件:继续附着于土地,移动会损害价值或功能;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1权力设定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不需要书面的形式,而不动产无权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2公示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3权利派生的种类不同
动产可以派生出质权、留置权。而不动产可以派生出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
4管辖不同
不动产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5对他人的权利限制不同
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为自己土地利用的方便,可以通过相邻权或设定地役权而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动产不存在该权利。
怎样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以是否可以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来区分,飞机汽车是动产,,因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成为“准不动产”,本质上仍是动产。不动产:土地(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定着物(房屋、建筑物),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须具备两个条件:继续附着于土地,移动会损害价值或功能;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1权力设定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不需要书面的形式,而不动产无权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2公示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3权利派生的种类不同
动产可以派生出质权、留置权。而不动产可以派生出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
4管辖不同
不动产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5对他人的权利限制不同
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为自己土地利用的方便,可以通过相邻权或设定地役权而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动产不存在该权利。
